背景:因为工厂原址租约到期,工厂为了降低成本打算搬迁到邻市。大多数员工的劳动合同在2018年12月31日到期。
公司打算:变换合同为邻市公司合同,承诺工厂员工薪资待遇有所提高,并且全员提供住宿和餐费补助。
目前面临三个问题:1、变更工作地点,是否需要进行有效公示,并且员工签字确认去留意见来避免用工风险?
2、对于不去邻市、劳动合同又12月31日到期的员工怎么处理可以避免赔偿?
3、对于去邻市的员工,如果临到合同终止期突然反悔又不去,怎么避免赔偿?
Mark2018 2018-10-17 11:28 回复 赞(0) 1楼
到期前搬去,还是合同到期后搬过去,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改变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