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母乳期员工。今年3月生了宝宝,按照产假173天后于今年8月21号回公司报到上班,因为集团扩大规模,领导把我安排到集团新收购的公司任职。
集团内部公司调岗均在原来公司离职再到新公司入职,入职后新公司HR给我试用期2个月,且承诺2个月后缴纳五险一金,期间没有书面承诺(我一直以为自己是调岗回来的,领导当时说产假时间长,新工作环境需要适应,所以有2个月试用期,我才接受);
现在2个月试用期到了,我要求缴纳保险,HRD给我的回复是得6个月以后才能缴纳,原因是现在这个公司的规章制度是这样规定的,我表示不接受,2次找大领导谈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给我缴纳保险,最后HRD以入职时未同意我有每天一个小时母乳假为由,要求试用期延长一个月,且试用期结束后缴纳保险。
我表示不能接受,其一,我属于集团调岗,按集团规定和劳动法规定,在入职第一个月就应该给员工缴纳保险;其二,一个小时母乳假,我每天提前一个小时下班是经过我的直属领导同意的,且人资部已经在我工作的2个月内正常给我算的考勤,在这2个月期间并无任何一个人告诉我没有母乳假之说;同时在这两个月里,该加班加班,对所有工作安排没有因为母乳期有任何的推脱。
针对现在的情况,我想去劳动局仲裁,其一,试用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二,未按劳动法规定给我缴纳保险。
问问各位老师,我的这种情况我怎么做才是最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