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2018 2018-11-16 08:29 回复 赞(0) 1楼
各地判法不一,一般两种观点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论劳动者的身份是否为人事部人员,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有权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不应支持人事部人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求。因为其与普通劳动者不同,其工作职责就是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本身负有督促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因为自己的失职行为或不作为而获取更大的利益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人事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应该派专人对接人事部人员的合同签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