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系某公司翻译人员,双方签订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范某无故旷工30天。根据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累计旷工30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范某精通的外语语种招聘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公司决定暂时不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2017年10月,公司招聘到新的翻译人员。2017年11月底,公司提前1个月向范某发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通知。
范某认为,公司是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范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单位在其违纪后仍继续使用,已经仁至义尽,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对严重违纪职工未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期满终止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