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司未缴社会保险,拖欠产假工资5个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公司的辩答词称本人是人事行政岗,说法人一栏是人事行政自己签订的,没有经过法人同意,属于无效合同。这个说法是否成立吗,明确一点的是公司所有劳动合同签订都是经人事行政的手签订的,最后拿给法人(总经理盖章的)。
2、如果以上说法成立,我还有公司每个月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3、对方称本人在孕期工作态度不好,工作不认真,把工作推给别人去做,还有什么上班时间外出购物,逛街等等扭曲事实,我是否可以让对方当庭举证说明。
4、公司还出示了一份新拟的合同说是原合同而且内容空白仅有公司盖章,并且把本人的薪资以当地最低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绩效+嘉奖拆分。
5、声称公司内没有本人的任何人事档案和有效证件。
下周就开庭了,针对以上公司的行为,跪求大家提供有帮助的建议和意见,谢谢各大师们。。。。
上林 2018-11-21 10:57 回复 赞(1) 1楼
1、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跟劳动合同怎么签的没有关系,按照公司的观点,你出具的劳动合同是个人伪造的,那你可以多提一条,就是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多要一笔赔偿金。
2、你可以拿出的事实上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还有很多,每月工资流水是铁证,还可以搜集一些其他证据。
3、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的都没必要回应。
4、公司又出的新合同有你的签字吗?如果没有那和你提一条里说的合同有啥区别,另外工资怎么发跟合同里的工资怎么写没有关系。
5、公司说没有你的档案和证件是啥意思?没看懂,事想说你不是他们员工吗?那上面又做合同又说你工作不认真不是自相矛盾吗?
其实整件事情你只需要确认一点,就是拿出证据证明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即可,其他都是公司要操心的。另外一个要实现想明白的是申请劳动仲裁,你的诉求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