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爱学习 2018-12-10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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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刚刚看完一个案例,一员工离职后第二天公司对在职员工适合条件的发放了年终奖,该员工没拿到,遂将前公司告上法庭, 仲裁和一审判该员工败诉,二审判公司应向该员工支付应得年终奖2万多, 理由是综合“在职激励金”的构成、计算方式、分配方案形成时间等分析,计算标准是以2016年度公司业绩为考量因素,计算方式考虑的是2016年12月仍在职的员工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早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7年1月19日,而本案中,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发放“在职激励金”的时间仅相差一天,故符某应属核发“在职激励金”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