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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员工医疗期后如何合理处理?

淇荷 2019-01-03 13:38:01
各位大咖、老师好!我是浙江宁波的一家企业,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公司一名普通装配工,女性,户籍安徽,2015年4月15日入职,签订两次合同,一次是三年2015/4/15---2018/4/14,一次是2018/4/14--2019/4/13日。在2018年7月10日该员工乳腺癌晚期手术,公司承担的医疗期马上结束,这期间按规定给她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问?1、医疗期三个月,发放6个月工资结束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可以解除合同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2、现在我给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让公司缴纳社保,但员工还在靶向药治疗期间,是不能工作的,员工这样要求是否合理?3、如果员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公司帮忙缴纳社保,这个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和风险?4、出于同情,我去联系代缴机构,但代缴社保机构没有一个给这个员工缴纳社保。如果没有缴纳,那她的医疗费用全部是自费,他承担不起,公司也同情,让他写下承诺,帮其代缴,后期他又去告公司啦,公司又要承担哪些责任?非常着急,感谢各位大咖帮助,感谢指引!
  • 淇荷 楼主

    淇荷 2019-01-03 14:20 回复 赞(0) 2楼

    大咖们帮忙帮忙啊
  • 往后余生的程橙

    往后余生的程橙 2019-01-05 13:51 回复 赞(0) 7楼

    一、患病医疗期政策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医疗期到期处理

    医疗期到期后提前书面通知员工携带县级以上诊断证明复工,这个必须送到员工手里,员工收的可采取邮寄的方式,一定保留好证据。如员工不能复工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或诊断证明能够说明员工不具备继续工作的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劳动者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这个根据单位情况)。

    三、关于保险问题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保立即转人保局代管,作为HR,首先要为企业负责,千万别意气用事,以免给自己和企业留后患,如出于员工情感考虑可建议公司给予人道主义补偿或捐助。

    四、如双方谈不拢,建议找人保局仲裁处理。

  • 梦筱情

    梦筱情 2019-01-04 16:19 回复 赞(0) 6楼

    医疗期相关文件




     

     事宜

     

     

     文件

     



     

     医疗期

     期限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医疗期

     延长相关规定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医疗期

     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医疗期

     解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注:原劳部发[1994]481号文已废止,医疗期解除不再适用481号文


    1、文件名称: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文件名称: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第二条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文件名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梦筱情

    梦筱情 2019-01-04 16:19 回复 赞(0) 5楼

    医疗期相关文件




     

     事宜

     

     

     文件

     



     

     医疗期

     期限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医疗期

     延长相关规定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医疗期

     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医疗期

     解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注:原劳部发[1994]481号文已废止,医疗期解除不再适用481号文


    1、文件名称: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文件名称: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第二条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文件名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大鼻子小蓝蓝

    大鼻子小蓝蓝 2019-01-04 15:58 回复 赞(0) 4楼

    1、癌症的医疗期是24个月啊,结束期还早

    2、医疗期结束后发返岗通知,不能返岗的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

    3、建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与一定补偿,但不要代缴社保

    4、个人可以自行去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

  • Mark2018

    Mark2018 2019-01-03 14:24 回复 赞(0) 3楼

    1、癌症属于特殊疾病,医疗期24个月,医疗期期间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解除劳动关系后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缴纳社保表示劳动关系存续状态;如果是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个人是可以缴纳医疗保险的

  • Whitney07715

    Whitney07715 2019-01-03 14:12 回复 赞(0) 1楼

    1.除了在公司工作年限,还要看他的实际工作年限是否少于十年,超过十年医疗期是六个月。医疗期结束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后没有风险。

    2.员工要求无法律依据,但是企业可以人文关怀一下。

    3.如在公司代缴期间员工不幸身故,企业会额外承担员工身故费用。

    4.不需要找机构代缴,员工可以自行在户籍地街道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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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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