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17年8月底招聘了一名17年的应届毕业生(入职申请表中填写工作经验时,之前的公司填写的是实习),该名员工在年满1年后曾休过1天年假,2018年12月底该名员工向单位提出离职,预计于今年1月初离职,向公司提出离职前补休年假。
因规章制度没有详细规定,只简单写了满一年不满10年可休5天,人力资源部只能按对法律上年休假规定的理解,向该员工解释,应届毕业生第一年没有年休假,满一年后,从2018年8月底到12月31日止有126天,按5天折算可休1天年假,已经休完18年的法定年休假;但员工则有不同的理解,表示当时入职时讲解的人员表示满一年就有年休假5天。
究竟法律规定,该名员工2018年可享受多少天法定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