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谈调岗的时候,员工表示不同意调岗,对于不同意调岗,公司也没有任何惩罚或者其他举措,只向她发出了调岗通知书。
当时谈完调岗,员工表示也不想再留在公司,也有意协商解除合同或者回原岗位工作,后面其向我说协商解除(其个人提出公司赔偿三个月产假工资及满一年赔一个月工资),人事也同意。
随后员工与人事约定等待总经理答复确认赔偿标准(满一年赔一个月的工资)。随后员工两天都在办公室等总经理确定,在1月3日前总经理答复后(满一年赔一个月工资),我告知员工后,员工当即答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公司认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在2019年1月3日下午17:07 双方共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用时不到5分钟,没有任何争执。签订前公司人事详细向其说明赔偿金额及协议条例,员工在对赔偿金额、约定条例认同,无异议的情况下签字。
在2019年1月6日员工向我反映说公司违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一年赔2个月工资。
隔一天后,又主张要哺乳期工资。表示已经询问过劳动局。
员工现在的做法劳动局会支持吗?
小飞流57502 2019-01-07 11:14 回复 赞(1) 5楼
补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即为协商一致,而协商一致的核心内容,既包括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还应包含对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
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员工经过详细分析、理智判断的基础上签署的,公司并没有施加任何压力,该份协议书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属于法定的可以撤销情形,且能否撤销与该协议书的生效期限没有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未规定女员工在哺乳期期间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员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系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当时是否哺乳期 状态,该解除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的规定。故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协商一致解除。
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一方面,员工主张该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应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规定,重大误解必须是基于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等错误认识,使自己的行为后果与本意相悖。员工在与公司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前,早已向劳动局人员咨询及自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应当知道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签名确认后的赔偿结果,对于如此重要的行为需经过谨慎的确认。员工在合同解除后提出是违法解除,属于对自身客观情况判断有误,员工主张重大误解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是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公司在依据员工本人的陈述前提下,根据签订协议时的客观情况而与其达成协议。这足以表明公司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建立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的,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9-01-07 17:46 回复 赞(0) 8楼
协商解除这块,双方签字就有效,员工反悔基本没有作用,法院不会支持。
甚至有的员工会说,协商时未查出怀孕,签字后发现怀孕,此时反悔,法院也不会支持。
但是如果是工伤,确实存在协商金额与法定金额较大差距,法院一般会按照法定金额判决,然后减去已经支付的协商金额。
所以,签字了是否当然有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