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单位是某集团公司旗下的控股子公司,在我入职前,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已经由集团总部派任,总公司有下发派任的红头文件。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都有和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合同未到期。
我入职后,集团总部人力没有知会过我需要重新给总经理和副总重新在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我有口头问过总经理和副总,他们是否也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回复说不用,因为他们跟总部的合同还没到期,是总部委派过来的。所以后面这事情也都没提。
日常管理中,总经理和副总的工资在子公司发,社保依然在总公司缴纳,社保费用子公司和集团总部内部结算。
目前,由于各种问题,集团想解聘总经理,在谈到离职赔偿的时候,就劳动合同主体和时间产生了分歧。总部认为应该只算其在子公司任职的时间,而总经理坚持自己的入职时间是集团总部的入职时间。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总部人力说没有让总经理在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我工作疏忽造成的,需承担全部责任。
我想请教各位大拿:
1、集团委派总经理到子公司任职,是否代表就已经与总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与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按常规是否就应该重新签订合同?
2、在子公司没有新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全部在子公司人力,这一说法是否合理?
非常感谢!
Whitney07715 2019-01-09 18:46 回复 赞(0) 6楼
1.总部如果说在派遣总经理去子公司时已经离职,请总部拿出合法的离职手续。如没有,可视作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同时总部还在缴纳社保,可视同劳动关系存续。
2.上家公司劳动关系没有接除前,新劳动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