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金
定义: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
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
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适用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那么我想请问,三种适用情况下是只要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到劳动者,就不用支付代通知金吗?为什么在实际操作中比如企业搬迁到其他城市,老师们都是建议说赔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