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公司(四家公司-农业生态旅游公司、酒店公司、餐饮公司、农业公司都是一套人力资源班子)遇到了一个棘手的劳动仲裁,请各位人力资源大伽支支招。非常非常感谢,主要情况如下:
2018年4月3日,公司招了一位常务副总,约定15000元/月,全面协助总经理主抓经营和公司管理,2018年6月30日左右,公司领导认为其能力与岗位不相匹配,然后于2018年7月1日调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担任人力资源总监,直到2018年12月15日,公司领导认为其能力与岗位又不相匹配,调其到酒店公司主管酒店房务部和温泉部。但是于2019年1月31日,公司领导认为其能力与岗位又不相匹配,由人力资源部出据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补偿了其一个月工资。双方在其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但是这位副总于2019年2月1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因为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旅游公司签订的,但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酒店公司的盖,他认为无效,主张还是公司的员工,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来上班,对方是广东人,于2019年2月1日以公司没有缴纳其保险为由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公司。要求:1、支付每月只休4天的加班工资;2、赔偿一个月的工资;3、补交社保(每个月在工资表上体现了1000元补助)。
求助,请问我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才能够让公司减少最大损失,谢谢。
Whitney07715 2019-02-15 18:16 回复 赞(0) 1楼
1.解除有效。
2.加班费该给,社保要求他一起去社保补缴(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少于1万的话,你们可以把工资拆分,然后加班费可以不用支付)。
3.补偿一个月工资无依据。
你们集团的人事管理真该好好调整一下,目前看都是人事方面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