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有一部门总,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019年2月初到期,他的平均工资超社平3倍。支付经济补偿时,18年社平数据并未公布,只有17年社平数据。
我们公司按照17年社平3倍支付了经济补偿。他要求18年社平数据出来后,把差额部分补足给他。
电话12333,12333也回复说,可以协商补足,要不在18年社平数据出来后,一起给他,要不先给17年的封顶,再把18年的差额部分在公布后补发。
我就很疑惑,那岂不是所有1-3月份离职,涉及到3倍封顶的,都会有这样的问题,在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点,没有明确的支付标准。
在网上有查到上海黄浦区的案例,法院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公布在前,因此不支持这种在社平数据出来后,补经济补偿金的做法。
反过来想,如果支持补差,那社平工资下降了,公司可以要求员工退还经济补偿了?
想问问各位怎么理解的,谢谢。
北京晨曦律师 2019-04-16 13:51 回复 赞(0) 4楼
这个在实践中的确存在问题
社平公布前的计算
我个人实操是这样,仅供参考
1-协商解除,这种不涉及补不补,双方协商一致认可就好,可以后续再给一笔,也可以一次性结清,给的时间点随意,这也是最理想的方式。
2-无法协商一致,按照目前的已有的社平打过去,员工如果愿意折腾,就让他后续去仲裁吧,你仔细看条文,公布在上年度的前边,也就意味着得先有公布,离职时间点确定,事后再补也会带来新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块是有争议的,如果员工想闹走程序,你打了他也会说没收到,非得拿着证据才行,所以仲裁不一定能逃掉,与其这样不如陪着他走程序,要不这事也过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