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了被迫离职通知书给公司,然后就不来上班了。
被迫离职原因一方面写的是公司未与她签订合同,另一方面写的是未支付加班费。
经过查找档案该员工是有合同的,且在合同期内,但该同事矢口否认,说不知道这份合同,其向劳动调解部门及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根据劳动部门要求提供了材料,其投诉均没有下文了!!目前该事情已经过去十多天,劳动部门也没有再跟我们联系。
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停保时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选什么??
已知的有“103-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104-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11B-个人解除合同,106-个人协商解除合同”。
求有类似经验的小伙伴告知!!
白子画39384 2019-05-07 14:13 回复 赞(0) 8楼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1-06-16 08:32 回复 赞(0) 11楼
无论是自己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是楼主的情况,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关系的,均属于 “11B-个人解除合同”。
至于仲裁的内容,员工解除有两个原因,一是未签劳动合同,二是未支付加班费。
第一条公司有劳动合同就不需要的担心什么,且,即使未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主张2倍工资,但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经济补偿金。
第二条是否有未支付的加班费就由仲裁委审查了,如果确实存在,公司不仅需要支付加班费还需要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