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向劳动局提出如下仲裁:
1、要求公司发放上月工资;2、补交试用期1个月社保;3、支付1000元加班费。
打个比方,公司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仲裁的时候,仲裁人员是否也会要求公司给予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劳动者没有提出这个诉求的情况下)
仲裁人员处理劳动纠纷,是以什么原则来办案的?劳动者提出了多少诉求,仲裁人员就按劳动者的诉求来处理案子吗?会不会因为公司有其他不正规的地方,衍生出其他的经济赔偿?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9-05-17 14:46 回复 赞(1) 7楼
民事案件,包括劳动仲裁,遵循的都是不告不理原则,即只在原告或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内审理和判决。
但是员工也可以在开庭前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此时,如果属于同一纠纷或可以并案审理的,仲裁会一并审理。
所以,有的时候,一方尤其是原告一方败诉了,而认为有些证据存在,但是法院没有提醒将证据提交法庭是错误的,
仲裁和法院原则上是中立的,按照双方的证据和庭审情况裁判,他没有义务提示或者指示一方提交什么证据,但是法院依据职权为了查清事实而要求原告或者被告一方提交证据的除外。
原则上法院可以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比如发现里面有犯罪,可以向公安局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按照刑事案件处理,但是实践中,这种情况非常少,尤其是企业仅是社保违规的,基本没有建议社保局查处企业的。
对于员工的3个请求,未发工资一定会支持,补缴保险不是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加班费如果存在,建议和员工和解,大事化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