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蓝色的雪 2019-07-02 13:23 回复 赞(0) 8楼
从劳动合同法来看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我觉得你们这个情况适用这两条条款,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可以重新协商,即转正的工资可以重新协商,但如果员工提出异议,协商不一致的,那就看集体合同或者同工同酬,或者采用offe中的薪酬。
另外,你们这个试用期表现没有想象的好,有具体的考核标准与依据吗?或者说,你们录用告知中有没有明确这一点呢?如果都没有相关的考核标准与依据,只是主观的判断说表现不好,那肯定会引发争议。发生纠纷时,公司则没有明显的证据支撑,不会被采纳的。
如果你想做的更加完善一些,那可以在入职的时候签订明确的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标准对应的薪资水平,让员工确定,这样会更加保险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