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上午11点,中山三乡警方接到报警,一名男子因工伤问题没有解决,手持黄色包裹爬上保安亭,扬言问题不解决将引爆。
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启动防控防爆处置预案。现场民警通过谈判方式,劝男子放弃引爆包裹,仍然不放弃从保安亭下来。趁男子情绪平复,警方果断采取措施控制男子。
经过检查,男子的黄色包裹为爆竹,现场没有人员伤亡,经过调查男子卯某因与就业公司就工伤鉴定问题发生纠纷未解决,而作出过激行为。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作为HR,你在日常工作中,当员工出现工伤的情况是怎么协调解决的呢?
或者你在职场中听到过哪些劳动纠纷,可以给我们分享一下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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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红柿沙拉 2019-07-23 15:01 回复 赞(0) 4楼
姜晓东系旧爱餐饮公司厨师。2017年3月21日姜晓东上中班,工作时间为11时至23时。当天23时10分许,姜晓东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绕道送同事回家,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经诊治,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踝皮肤挫裂伤。2017年4月7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认定姜晓东负事故同等责任。2017年6月6日,姜晓东向滨湖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7月26日,滨湖人社局经调查、审核后认为姜晓东所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滨人社工字(2017)第11068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由此可以看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是认定上下班途中的重要因素。
HR真的要好好学习《劳动法》啊,还有司法解释...有些概念界定还是比较困难的...
Melody28352 2021-01-14 16:00 回复 赞(0) 161楼
遇到一些最难搞的问题就是
商鞅47090 2021-01-14 15:35 回复 赞(0) 160楼
接手了一起到工伤待遇支付申请阶段的案件,前期有一次员工到公司大闹不愉快的阶段,现在解决了。员工不肯协商解决、发起劳动仲裁,公司在律师的主导下反仲裁、协商调解,最终还是根据公司当初的协商金额解决了,工伤待遇医疗费公司垫付的公司报销了将近百分之90,其他待遇员工全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公司报销了百分之50。这件事给我的触动很大,作为人事在工伤整个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几点:1、必须搞懂工伤的每一步当地制度政策2、不论公司对待员工是否做到人文关怀地步,人事不能跟员工红脸,请你客气待人、圆滑待人3、不要说不该说的话、不要留不该留的证据4、任何事情请多留一个心眼,能自己当场去办的各种医疗财务结算必须去5、以公司的意见为准,当然有好的合理合法的建议还是可以提6、可以探探员工本人的口风,期望的理赔金额是多少,除去工伤待遇社保支付的钱,一次性协商解决的钱或者说其他买断的钱能给到多少,不能继续任职的必须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解决。我总结就是要买断,除去工伤待遇支付的钱,其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等可以买断,精打细算,好好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