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爽蓝天 2019-09-12 11:02 回复 赞(0) 4楼
根据劳动部发[1994]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最长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医疗期最长为三个月;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最长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最长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最长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最长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最长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所以医疗期至少为三个月。
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所以补偿金至少为1.5+6+6=13.5.按理说这个481号文件已经废止了,但是现在仲裁培训的时候解释医疗补助金仍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也是够奇葩的。杜甫14750 2019-09-12 09:25 回复 赞(1) 1楼
那就按法规来呗:如果他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他在你们公司应该是工作了有一年多,如果患病的话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如果他工作年限在10以上,在你们公司工作一年多,有六个月的医疗期。这个医疗期的工资可以按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里规定的工资给。但是都患癌症晚期了,肯定是不能胜任保安的工作了呀,按照劳动合同法40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是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想让他立即走的话,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立刻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方案一,赔三个月的医疗期的工资(可以是你们公司规定的基本工资)+1年4个月的1.5个月的实际工资+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方案二,把这些条款给他讲出来,协商解决,或许可以少拿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