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A员工于8月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年龄48.7岁,经咨询社保局,如果公司8月份提前停缴9月份社保,正常他可以从9月份开始领取失业金,但由于公司是按照以往正常时效去停缴社保,9月初才去给他停缴9月社保的,导致他这边从10月份才开始领失业金,另因失业金未领取完就到法定退休年龄,故现在A员工要求公司赔偿他少领的1个月失业金,类似这种情况公司可以不受理吗。会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吗。
另公司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中【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反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