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9-10-10 13:39 回复 赞(0) 5楼
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有个疑问:“三年后该员工离职,提出工伤赔偿,工伤部门却认为应属工伤”,你们公司仅仅是咨询吧,是不是没有申请工伤啊?
因为有一个工伤申请时效的问题,时隔三年,工伤保险是否还会受理申请是个问题,申请的时效是1年。
抛开这个问题,单纯从工伤保险条例新法旧法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来看,工伤部门的回复没有问题,
根据201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这个情况视为工伤,但是根据之前的条例,确实不属于工伤。
还有个问题,由于事故发生在2010年,新法2011年1月1日实施,有个新法旧法适用问题,根据当时的规定,如果新法实施时,工伤尚未认定结束的,
适用新法,所以,这个员工的情况可以按照201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此事是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的,如果仲裁的话,员工想拿到赔偿还有一定困难,就是前面提到的因为过了申请时效,
工伤部门很难直接认定为工伤,此时,仲裁庭判决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就失去了依据,同时,没有工伤等级认定,
对于三个一次工伤补偿的赔偿也缺乏依据。
上林 2019-10-10 13:12 回复 赞(1) 2楼
法律条文啥时候修改了,修改啥了?
1、《工商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科认定为工伤。
员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为各自承担50%责任,也就是说不是本人的主要责任,也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工伤部门的口头回复是错误的。
2、关于工伤认定,是有时效性的。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起。也就是说,员工事发后3年才提起工伤鉴定,工伤部门根本都不会受理,又何来认定为工伤?
综上,你说的这个事件,是你听来的还是亲身经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