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均在医疗期为12个月,按18个月病休时间累计下模拟
1. 2017年5月15日病休起连续请假到2018年3月16日后返岗,其后未再请休病假,到2018年11月15日累计18个月已届满,累计请休病假298天,未达12个月,请问在2018年11月30日及其后日期想要和其解雇,是否已经超过医疗期了?
2. 2017年5月15日病休起连续请假到2018年3月16日后返岗,其后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20日因同一病情再次住院,到2018年11月15日累计18个月已届满,累计请休病假303天,请问在2018年11月30日及其后日期想要和其解雇,是否已经超过医疗期了?
3. 请问案例二医疗期,是从续接第一次起累计计算,还是从第二次再开始重新计算新的医疗期
4. 2017年5月15日病休起连续请假到2018年3月16日后返岗,其后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20日因同一病情再次住院,2019年10月31日与其解雇,依照离职日再往前推算18个月累计的病休时间,累计请休5天病假,是否已经还属于医疗期内?
上林 2019-10-29 12:21 回复 赞(0) 2楼
关于医疗期的这类问题已经回答了好多次,看来大家都存在同样的误区,
医疗期不存在累计的概念,我们要清楚医疗期是什么。
医疗期是员工的保护期,是因为公司想辞退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员工才有的一个“辞退倒计时”
也就说,我们要先有想辞退(或者协商解除合同,下面统称为辞退)员工的决定,然后才开始计算医疗期,因为法律规定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公司并没有想辞退员工,只需要按病假处理就可以,员工什么时候病好了什么时候上班。
如果公司已经决定辞退员工,那我们就要考虑什么情况下不能辞退员工,答案当然就是医疗期内不能辞退,那么换一个思路就是除了医疗期以外的情况都可以辞退,那么具体包括哪些情况呢,1、医疗期满,员工依旧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辞退,2、医疗期没满,员工康复了,也可以辞退。
第一种情况大家都容易理解,不理解的是第二种情况,为什么病好了还要辞退?这就要回到最开始,我们为什么要决定辞退员工,因为如果员工生病,公司评估这个病情可能反复发作,或者员工身体非常不好,可能会经常生病,所以我们才做出辞退员工的决定,于是等待员工医疗期结束,辞退员工,或者等员工病情康复以后以常规模式辞退员工。
因此,并不存在医疗期的累计,如果你陷入到了不断累计医疗期,跨年又重新计算医疗期的误区中,就永无止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