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一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影响的的,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 ;
如果该员工转正的,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不提前一个月就是N+1补偿,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N是工作年限,1是指未提前一个月的待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