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笑爱自己yy 2019-12-10 17:18 回复 赞(1) 1楼
前两天看到的案情分享给你
2015年5月,江某入职某工程公司,担任西班牙语翻译,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月27日,江某以口头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2016年1月28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载明江某辞职是“因个人原因提出,经公司领导同意”。对此,江某予以认可。
但辞职之后,江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缴纳社保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江某认为,自己提出辞职时,虽然没有表明具体理由,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事实,所以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结果
对江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法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但是本案中,江某辞职时,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另一方面,江某对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的事由“由个人原因提出,经公司领导同意”予以认可,由此可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只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经济补偿,江某的情形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提醒
虽然劳动者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不能再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获得经济补偿,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而且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且无法补缴而造成劳动者待遇损失的,劳动者依然有权追偿。
抬头挺胸的荔枝18082411 2019-12-12 09:33 回复 赞(0) 7楼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9-12-12 09:10 回复 赞(0) 6楼
楼主的问题有几个解决方案:
1.给员工现金补偿,数额双方商定,签订协议书和保密合同,但是后果是其他员工向后会效仿,公司是否会都给补偿是个问题。保密协议现实中并没有什么意义,一是员工不可能保密,二是如果员工泄露,公司想追究员工的保密责任从举证的角度,很难实现,保密协议就是威慑罢了。
2.不给现金补偿,双方就应当由自己承担的部分,一同补缴到社保账户,此时员工也得不到钱,还要出一部分钱。
3.不给补偿,员工可能去劳动监察举报,此时,公司是去做劳动监察的工作,从目前的大环境讲,劳动监察未必会让公司就之前的全部补齐,但是向后是否要求全部按照标准缴纳,就很难说了,能否搞定劳动监察及到什么程度,要看公司的人脉了。
3.如果员工去仲裁,目前就社保缴纳问题,劳动仲裁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员工因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而单方与公司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否支持,各地观点不一,有的地方不支持,有的地方支持,但通常情况,如果公司缴纳了,但是是按照最低档缴纳的,基本也不会支持补偿金。
未按照法律标准缴纳,当然是违法的,也就没有非常完善且不花钱的解决方案,哪个方式更符合公司现状,公司去选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