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为生产需要,在临近年底的两个月内招聘临时工,要求临时工必须做到年底公司春节放假,方可全部结清工资。12月16日,入职一名临时工,12月18日因请假一天,12月19日上午上班,下午自行到人事部提出离职要求结清工资。公司按照入职时签的临时工协议,该临时工提前违约,并未按协议提前申请,不予以结算。12月19日他到劳动局投诉要求公司给予结算他两天半的工资。劳动局提出,临时工提出离职后,应当予以结清工资。
在公司角度,如果给予他违约的临时工工资,那么对于已经在上班,或后面招聘进来的临时工,也要效仿这样要求结清工资,公司该如何管理?公司不予以结清工资,该临时工一直不肯放弃投诉,又该如何?临时工协议说明提前违约,需要支付违约损失20%,是否可行?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9-12-23 15:10 回复 赞(0) 4楼
如1楼所述,法律上并无临时工的概念,或者属于劳动关系,或者属于劳务关系,如果你们将临时工按照其他员工一样的方式进行管理,应当属于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下,如3楼所言,协议约定的“不予以结算”是无效的,员工可以到劳动监察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无论哪种,支持员工诉求的可能性都很大。
公司可以在工资上进行设计,比如拿出一部分工资作为奖金,到年假再支付,或者其他适当的方法。
上林 2019-12-23 10:00 回复 赞(3) 1楼
法律面前,不存在公司角度。
这个案例中你要了解以下问题:
1、法律上并不存在临时工的概念,只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概念,公司自以为是的招个所谓的临时工,可能属于劳动关系也可能属于劳务关系,自己对号入座,明确公司与员工到底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属于什么关系就要依照相应的法律办事。
2、企业与员工订立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其中的任何条款设置都要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任何违法的条款即便合同订立双方都认可也可能是无效的。法律赋予了员工辞职的权利,那么对于员工辞职企业拒绝支付工资的任何条款(比如说员工违约辞职)可能都是违法的。
3、公司与员工订立的临时用工协议,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也要遵守法律,违约金的设置亦不能违背守公序良俗。公司因为员工提出离职就认为员工违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不支付工资还要索取违约金,情、理、法任何一个角度都说不通。
劳动局其实就这个事件已经对你们企业进行了明确的答复,企业更应该知法守法,不要总从自己的角度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