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员工2020年1月16日转正,试用期工资4624,转正工资5780.
1月元旦节1天,24号开始春节放假。实际出勤天数17天。试用期出勤10天;转正出勤7天;那他的工资计算有几种计算方式:
A:试用期工资/21.75*试用期实际出勤天数+转正工资/21.75*转正实际出勤天数
4624/21.75*10+5780/21.75*7=3986.21
公司用的计算方式:
B:试用期工资+(转正工资-试用期工资)/21.75*转正出勤天数
4624+(5780-4624)/21.75*7=4996.04
C:转正工资-(转正工资-试用期工资)/21.75*试用期出勤天数
5780-(5780-4624)/21.75*10=5248.5
员工提出的计算方式:4624/21.75*10+5780/21.75*(21.75-10)=5248.51
哪种算法对啊?2020年1月的实际出勤天数是17天吗?还是要算上元旦和春节。
上林 2020-02-17 13:01 热评 回复 赞(8) 10楼
可能我的误操作删除了之前的回复,这里重新整理一下。关于工资核算标准问题,很多同学一直搞不太清楚,在此,借着这个案例再做一下梳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关于薪资核算标准问题。现在企业中比较常见的工资核算标准中有两大类(月薪模式下):一个是以自然月和应出勤天数为核算基础的薪资核算方式。另一个是以全年平均后的每月21.75天这个固定值为核算基础的薪资核算方式。
下面结合本案例简单说明一下,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的区别。
首先说本期案例中的ABC三种计算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有逻辑上的不正确,也有解读上的不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方案A: 该思路下,用试用期日工资试用期出勤天数+转正后日工资转正后的出勤天数计算出员工1月份的工资,但是HE没有考虑到1月份的法定带薪假(元旦和春节)所以该方案直接就是错误的且错的最为严重。
方案B:该思路为,先支付员工1月份试用期的全额工资(这里不考虑出勤天数问题,而是按照入职时协商的试用期工资总额4624元支付)然后再加上1月份转正的7天比试用期多的那部分差额工资。该方案由于先支付了一个全月的试用期工资,所以也就涵盖了法定家假日的带薪工资(试用期工资标准下),但是由于春节工资属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所以该方案显然没有考虑到,相当于少算了员工工资 ,因此此方案也是错误的。
方案C:该思路与上一方案正好相反,用员工转正后的整月工资(5780元)减掉16号以前转正前的工资标准的差额。该方案同样存在的问题就是元旦带薪假的工资标准是试用期工资标准,也是应该被减去的,所以也是错误的。但是由于C方案是少减了一天(元旦)的差额,方案B是少加了三天(春节)的差额,所以C方案比B方案相对更接近正确。
以上对三个方案的分析是建立在21.75天为薪资核算依据的前提下的,大家要先弄明白以上三个计算思路才能继续研究下面的问题。
之前说三个方案的错误有逻辑上的也有解读上的,那么上面的所有分析就是逻辑上的分析,接下来研究21.75天的问题就会涉及到解读上的分析。
首先说,我个人不建议采用按21.75天作为薪资核算的基础,因为21.75天在一年的每个月中都不存在,用此来计算工资会在解释上出问题。
这里再举个例子,公司采用21.75天为工资计算标准,小明是正式员工,月薪8000元(这里不考虑个税和五险一金问题),3月份是个普通月份,无法定假(经核算员工实际出勤天数为22天),小明正常出勤,无请假旷工。那么小明三月份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8000元。假设,小明3月份请事假1天,我们看看会发生什么。HR的计算思路是,8000元全月工资-请假工资=实发工资。请假工资=请假天数(1天)日工资标准(8000/21.75)。所以小明的3月份工资=8000-18000/21.75=7632.2元。日工资=367.8元。那么如果3月份小明只出勤了一天,然后就连续请假,工资如何计算呢?由于3月份实际应出勤天数22天,所以小明一共请了21天假。小明3月份实发工资=8000元-请假天数日工资标准=8000-218000/21.75=276.2。那么问题来了,小明拿着276.2元找HR咨询,日工资标准不是367.8元吗?我3月份如果请假一天会被扣掉367.8元,那么工作了一天,为什么只给我276.2元?这个就是采用21.75天在解释上的问题。
小明的案例中只是增加了请假这一个特殊情况,而在本期案例中,有中途转正,法定节假日等更多特殊因素,这些都需要我们把月工资折算成日工资,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采用了21.75天作为拆分基础,但是再计算时又不得不采用实际的天数计算累加,这就是产生错误的根源。
基于以上这些,就是我不主张采用21.75天作为薪资核算基数的原因。
那么不主张是不主张,我们是否可以随意更改呢,其实答案是不能,HR在计算薪酬的时候依据的是公司的薪酬制度(薪酬方案)。也就是说我们是根据公司制定的说明书来核算员工工资的。对于薪酬核算搞不清楚的同学,建议大家详细阅读一下公司的薪酬制度,看看你们公司对薪酬核算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你们公司的薪酬制度中规定了就是按照21.75天核算员工工资,那作为HR也应该严格执行,只是要明白,按照这个标准计算的工资在解释上有有问题的。但并不能因为解释上有问题,我们就擅自按照实际应出勤天数核算工资。可能有的同学会问,按照应出勤天数核算工资只针对有特殊情况的个别人,又不会影响到别人啊。其实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再举个例子,公司的薪酬制度规定按21.75天核算工资,某月只有一个员工请假,为了让这个员工的工资核算准确,你擅自采用应出勤天数方式核算他的工资,但是这个月中同时有一批员工有加班的情况,其中也包含这个请假的员工。在核算加班费时,是需要按21.75天作为除数,核算单日工资,然后再乘以1.5倍核算加班工资的,那么对于这个又请了假又加了班的人,他的工资如何计算呢?如果说之前的差异无法解释是公司制度层面的问题,那么现在的无法解释就是你个人行为的问题,这等于是给自己挖了坑。
因此,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核算方式,最好的办法还是走正常程序给公司提建议,在公司层面修改薪酬制度,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而在问题解决之前,在制度中增加一句“该薪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也算是权宜之计吧。今天分享就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达玛斯忒斯88807 2020-02-18 23:09 回复 赞(0) 15楼
1、当月工资=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
2、当月满勤天数=17天+法定节假日4天(元旦1天+春节3天)=21天;
3、当月工资=试用期月工资(10+1)/21+转正后月工资(7+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