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策对于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完成审批流程后,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实际工作年限10年(含)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含)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含)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含)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其中,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请问:
1、如果员工实际工作年限8年,在本单位工作3年,应享受医疗期3个月。如其请假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在2019年6月30日前,请假3个月,符合医疗期规定。现2019年7月1日再次请假,是否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请3个月?那与12个月内累计6个月医疗期有什么区别?
2、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12年,则有12个月医疗期,是否代表,如其2019年1月1日请假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20年7月1日后,可再次请假?
上林 2020-03-16 16:04 回复 赞(0) 5楼
这类问题解答过好多次了。
医疗期是一种辞退保护期,也就是说员工生病不能工作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做是对生病员工的一种保护。
你的疑惑在于把医疗期看成了一种待遇,所以才会出现反复计算,累计计算的误区。
教你一种简单的理解方法,如果公司想要与生病员工解除合同,那么就计算医疗期,如果不想与生病员工解除合同,只需要按病假处理,不用计算医疗期。
上林 2020-03-16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