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处提交3月25、26日课时:《破解劳动关系中的“四金”(上)、(下)》作业
本课时作业:
1995年7月,顾先生进入上海市某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0日。2009年6月18日,顾女士接到公司书面通知,称其与公司各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基于公司全局管理的考虑,公司决定于2009年6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顾先生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经仲裁庭调解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遂顾先生提出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请问:
1、 该公司可以这样解除顾某的劳动合同吗?
2、 该公司的做法有什么问题?
3、 此种情形下,公司需要支付给顾某经济补偿吗?
是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呢?
4、 公司应支付的补偿是多少?如何计算?
5、 本案例的判定适用于哪个法条?请你找出来。
计算数据:
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顾先生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34000元
每个课时的作业,请在两周内提交。本课时作业,请在4月9日前提交。
提交方式:同学们请将作业写成文章,发表到总结频道后,按如下格式提交到本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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