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是这样的:一个员工6月23号提交离职(端午节前两天),公司一开始回复是30天之内可以交接走人,后来公司也说了尽快让她走,她不愿意,非要立即就走,然后端午节后就直接没来了,然后公司就按照劳动合同上签的金额发放的工资(平时都是发的现金,应该没有流水),绩效啥的都没有算,她现在告我们少发她工资,要求赔偿,仲裁那边已经立案了,因没有真正处理过立案的案件,有点无从下手,怕应答有误,有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该如何应对吗
幽冥铁骑 2020-08-07 16:10 回复 赞(0) 3楼
理论上,对于薪酬问题,只要公司跟员工有过明确协议或者说员工能提供出公司应发未发的证据。公司是一定要补足的。员工自离不是公司不发工资的理由,而且公司是没有权力扣押、缓发、不发或扣罚员工的。当然,如果公司能证明因为员工自离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公司是可以主张索要赔偿的。
目前这个人还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在法律意义上算是未离职,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可以告知仲裁,公司只是因为她的离职手续中有些账务或者其他的一个理由,没处理完,需要她本来把离职手续都办完了,公司就会发放。只能 是这个说法,如果就是直接说不给了,那么仲裁是不会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