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中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这边如何规定的?
近期公司订单减少,会不定期放假,如何算工资?
有哪位朋友有相关方案。
ryehan 2021-02-05 15:04 回复 赞(0) 5楼
一、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随时以“拖欠工资”为理由,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比如用EMS发邮件)。注意是通知,无需单位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N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