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用人部门在面试时存在看人不准的情况,入职三天后发现不适合做这行,要么态度不端正懒散,要么工作太粗心,所以用人部门让我去劝退,目前以违反企业制度为由已经成功劝退2名,但考虑到我们的企业制度制定时没有经过工会和员工同意,感觉长久下去总有一天会引发劳动纠纷,所以我想在试用期合同中加入几点考核标准:
1、月请假次数不超过3次
2、每日上架新产品5-6个
3、每日处理邮件数6个
4、上架新产品出错率不得高于5%
5、因个人工作失误累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间接损失超过5000元
6、犯过的错误经培训或指导3次后仍再犯
如果试用期内3次出现以上六种情况之一,可解除试用期合同且不用赔偿(大概是这个意思,表述不太专业)
请问把这些内容加入试用期合同合法吗?我们这么做并不是为了故意辞退员工,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是因人而异,如果确定该员工是公司想要的能创造价值,用人部门就可以酌情商量,予以口头警告,如果发现该员工确实不适合,不能创造价值,工作态度懒散,我们就以这个为约束,尽量避免试用期辞退引来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