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公司与A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后勤工作,工作地点为桂林,A实际工作岗位为仓库管理。
2019年1月1日公司与A达成一致调动岗位,调到南宁从事采购工作,只有调动通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2020年1月1日公司想根据原劳动合同再次把A调桂林从事仓库管理工作,A不同意。
请问:
1.2019年调动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从事后勤工作,工作地点为桂林“是否还有效,没有签订变更协议是否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为合同内容实际发生变更,变更为后来的从事采购工作,工作地点为南宁。
2.公司想根据原劳动合同再次把A调桂林从事仓库管理工作,A是否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