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为2021年6月21日入职,3个月试用期,2021年9月20日转正
对接部门领导人员评价不给予转正,已提前于9月2日-9月7日间电话沟通人员转正未能通过并告知需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人员均未回我司处理,于9月8日微信给人员发出解聘通知书,期间人员一直未到岗未有打卡记录,属于旷工状态,他还有佣金未结算,但是不办理离职手续剩下佣金公司也是抽出状态。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理才算正规做法,我们也多次与人员沟通但是人员就是不同意试用期考核不过结果以及需要我司提供他的佣金明细表给到确认,请教各位高人出出建议。
试用期合同、社保公积金都购买的,合同内并未提及佣金制度问题,佣金是另外签署的文件
徐渤bobo 2021-09-15 14:58 热评 回复 赞(7) 4楼
使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要有”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要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与依据。所以一般我会建议HR一定要提前做转正考核,一个月面谈,两个月考核。这样在两个月的时候前面一直是有问题的,有面谈记录,员工签署,领导与员工沟通的记录及达不到要求的证据,那么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时候会更多证据。
另外,在本案例中,如果无法拿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那就考虑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解除。
这样做的前提是:员工确实没有请假也没有到岗,且公司有员工签字的制度或走完民主流程的员工手册,其中包括旷工规定及公司予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另外,在员工手册及相关制度中,也标注了联系方式,比如短信、邮件、OA、EMS等。此时就把以这些方式通知员工到岗,如果员工依然联系不上,也不到岗,那么按制度规定解除。
如果公司的相关制度中中关于旷工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旷工******天公司可以直接解除,那么这样是可以按此办理。但如果公司没有把旷工列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也没有相关规定,或者没有走民主程序,抑或没有员工签字、培训记录等,那么还是要协商解除或者再找其他办法。
bob1111 2021-09-14 16:43 回复 赞(2) 2楼
个人理解。楼主问题核心是1.员工不认同试用期考核结果,而公司已经通知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并通知解聘 2.员工拒绝到岗,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
那我们就假设员工后续仲裁维权,仲裁委受理后,会要求公司提交书面仲裁答辩书。那么请楼主考虑--1.员工入职时有无约定书面的录用条件 2.试用期考核管理制度本身内容及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会议纪要,有无决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该制度本身有无有效送达或告知员工 4.考核本身有无员工确认签字。。。上边这几条有一条不符合的,仲裁都大概率不支持公司的解除。
不过好在违法的成本不算大,即使违法解除,公司赔一个月工资应该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