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一位女员工,在2018年11月28日夜班结束后,在回家的途中骑电动车不慎摔伤,导致左小腿粉碎性骨折(本人全责)。当年,由于公司给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予了手续治疗费用相应的报销。
直至2021年9月8日,该女员工才入院进行拆除小腿内固定支架钢板。其家属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拆钢板的医疗费和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给出的意见为:其不属于工伤范畴,且时间已过将过三年,不予以支付医疗费和经济补偿。请问该如何处理?
他乡沈冬青 2021-09-17 09:49 回复 赞(2) 4楼
作为HR,谈话,做事尽量留足证据。但是呢,尽量和谐状态下。
其次,不能算工伤?作为公司,你们HR做了什么?
比如说,工伤发生之后,公司有没有给她去申报工伤?不能申报工伤的情况下,人社局有没有出台不予受理的决定?
虽然,这个工作看似多此一举,做了结果也没有,但是性质不一样。
其次,当年给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险,那为何今年没买工伤意外险?
总体来说,工伤保险不能处理的情况下,那么医疗保险呢?员工看病,难道没有医疗保险吗?
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的情况下(包括公司再也没有购买意外伤害险),那么这些个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除了进口的药物、进口的器械费用),比如:住院费,药物费,病假工资,看护补助等。
linda陈1976 2021-09-17 11:25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1-09-17 09:43 回复 赞(0) 2楼
“本人全责” 既不属于工伤,所以公司按照病假处理即可。
如果公司缴纳了社保,医疗费走了医保报销,公司就没什么责任(支付病假工资除外),不需要支付医疗费和补偿金,如果没有医保,意外险也没有报销的,公司应当在医保报销限额内支付医疗费。这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然没有补偿金的说法。
至于三年其实不超过时效,因为未拆石膏,应当视为一直在治疗中。
公司与员工协商吧,如果协商不成,如1楼所说,走法律程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