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事请教一下大家。我们有个员工,她是5月5日生的孩子,但是她是从3月29日开始休产假,按照剖腹产173天算,她9月18日应该来公司上班。但是她家里没有人帮忙看孩子,就跟老板请假想继续休息,老板没同意,所以就提了离职,老板同意离职申请让马上办理离职手续。但是按照生育险规定,她5月5日生产,如果想拿到全部生育津贴,社保必须在10月25日前(5月5日开始算173天)是正常缴纳的。她自己提出10月份的保险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都是她自己出钱,让公司代缴。
现在老板不想出10月份公司部分的保险,但如果离职人员自己出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的社保费用可以代缴。如果办理完离职手续还代缴社保这样做是违法的,但是如果离职人员拿不到生育津贴她也不愿意,怎么做最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