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工作表现不佳,公司提出不续签,其本人希望再给一次机会,领导提出可以给三个月的观察期。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需要约定三个月的观察期,如三个月经考核不合格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应如何操作能实现领导意图,但又不会违反法律规定,且本人接受。
doctor05432 2021-10-28 15:25 回复 赞(0) 4楼
在法律的框架下,基本不可能有又合法又有可接受度的方案。最可行的是向领导说明设置三个月观察期可能面临的风险{要实现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唯一可操作的是让员工主动离职,但签任何文件都无法保证员工会主动离职,而不把公司卷进劳动纠纷中。实现不了上述操作,公司就可能需要面对违法解除(高额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也会比原来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高)、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程序复杂、需培训需举证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让领导自己做决定,如果领导坚持要这么做,那HR也只能尽量跟员工签署考核不合格需自动离职的协议(虽然一旦有纠纷不起作用,但也是个约定在那,只要员工不是刺头,也许是有作用),观察期多关注和关心这个员工,随时了解动态,及时疏导不良情绪,做好员工关怀,尽量避免员工与公司闹僵。但如果一个员工平时工作表现不佳,设置三个月的观察期真的能让他的表现符合公司期望吗?工作表现不佳,为什么平常没进行必要的引导、沟通和处理,非得等到合同到期不续签动恻隐之心?工作表现不佳,有没有分析是什么原因导致工作表现不佳的,是能力不达标还是态度问题?如果是能力问题,三个月的时间也不一定能让他能力有较大提升;如果是态度问题,合同马上到期,个人觉得还是立即处理比较好,如果是在平时,还可以多加引导看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