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原因被打击报复,但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外,算不算工伤?
事前陈家落是盛天房地产公司担任常务副总,龙元公司施工人员陆大有因工地事务纠纷对陈家落怀恨在心,遂指使他人“教训“陈家落。
作案后,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陈家落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陈家落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且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处了刑罚。
随后,陈家落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陈家落是在下班时间,散步途中遭受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所以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时间和空间要求,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陈家落不服,提起诉讼。对此,你们认为法院会怎么判?为什么?
A:支持陈家落,认为属于工伤;
B:支持人社局,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sahewuqfehwoiaJF 2021-10-27 14:15 回复 赞(0) 8楼
B
问答班主任 2021-10-26 16:03 回复 赞(0) 7楼
答:
一审判决:陈家落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判决理由: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可以看出,陈家落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伤害的,2017年4月2日下午,实施暴力者在路口等待陈家落出现,该暴力行为有时间的延续性和空间的扩展性。
但一审过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陈家落受到的暴力伤害不在工作时间,也非发生在工作场所,不能认定为工伤
判决理由:关于陈家落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有预谋的暴力伤害,其受到的暴力伤害有时间的延续性及空间的扩展性问题,本院认为,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受到暴力伤害,需要认定为工伤,都应当具备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的条件。 本案中,即使陈家落作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但陈家落外出吃饭业已造成其工作时间的中断,取车路上也不能作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范围。 陈家落不服,向安徽高院申请再审。但高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两方面的要求。综上,高院驳回了陈家落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