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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赵某于2014年12月4日入职中山市某家具厂,从事配料工作。
双方于2016年4月14日首次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家具厂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倒签为2014年12月4日,经家具厂要求,赵某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倒签为2016年1月1日。
2016年5月31日赵某辞职获批。
2016年6月16日,赵某申请仲裁,主张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家具厂支付自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问:倒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A.有效
B.无效
跳跃的香瓜19042508 2021-11-09 15:06 回复 赞(1) 22楼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