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公司组织机构调整,部分人员富余,依据《员工安置管理办法》《内部待岗管理办法》,人员转为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管理办法已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审议,且员工已学习知晓、签字确认。
问题1:《待岗协议》中规定“待岗期满后,员工无法重新上岗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公司可否以此运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逻辑:待岗协议为协商内容,现员工待岗期满、无法重新上岗,公司解除合同是已经过协商了的,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该逻辑是否成立?
问题2:公司出台的《内部待岗管理办法》中规定“待岗期间,公司向待岗员工提供两次培训及上岗机会”,但《待岗协议》中未明确说明提供两次培训及上岗机会,“两次机会”公司是否一定要履行?若待岗期满,未满足2次机会,可否用问题1方式解除?
第一次提问,表述不清的,烦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