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一员工,已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6月,由于其查出重度抑郁症,无法工作,故一直处于请假状态。每月底提前请下一个月的病假。公司从6月开始按照基本工资发放,社保正常缴纳。考虑员工一直处于病假期,无法在本岗位任职,公司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一般医疗期有多久,员工的复工条件是什么?谢谢!
脱俗的月季18031819 2021-12-27 11:20 回复 赞(0) 4楼
确定下医疗期时间,过了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1-12-27 11:05 回复 赞(4) 2楼
这样的事情处理公司一定要谨慎,解除行为不要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所以建议双方协商解除,不要用医疗期单方解除,解除时最好家属也参与,避免出了事情,家属到公司闹。
原则上,医疗期满员工仍无法上班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建议解除前劳动能力鉴定),并支付补偿金及医疗补助费(部分地区),但是抑郁症的同事,还是谨慎吧。
具体多久看是什么病假,如果是精神病和癌症24个月。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