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常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
某网络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的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
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差额。
问:公司是否需要是否需要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
A.需要
B.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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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y85199 2022-02-11 20:22 回复 赞(1) 3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