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单位有一位同事于3月初提出月底31日离职,单位已经同意。此员工有5天的年假,其中3天已经在春节是休完,现在员工在提出离职后要申请休完另外2天的年假。
第1个问题:此员工部门领导不太想让她休,觉得提她提出离职了就不应该让这个员工休剩下的2天年假,向我们人事部门提出了质疑和投诉。我做为HR认为这位员工的部门领导想法是不对的不合法的,并且我们现在的休假制度也是规定,提出离职的员工可以在离职前把未休的年假给休了。想请教下大家这种情况下,我们坚持说员工可以在离职前休完未休的剩余年假,我们的做法是不是合法的?;
第2个问题:我们单位的一位高管说这个提出离职的员工可以休未休的年假,但不能休满剩余的2天。原因是这个高管听外单位的人事说,这位提出离职的员工应该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由单位通过公式来换算此员工的剩余年休假天数,我们算了一下如果按高管说的依第12条的公式计算,此员工的未休年假剩余根本没有,并且应该是负数。
作为从事多年的HR,我对此位高管的说法不认可,因为第12条中明确了一个前提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也就是说当员工有没有休的年假,并且是最后一天上班时,才可以适用这个第12条的方式给人家算没有休的年假工作。可是我们这位要在3月底离职的同事,还没到月底办理劳动关系接触的手续,理论上来说他还是一名正式的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一方面人家有权申请休满当年的年假,并且人家已经提出明确申请要休2天未休年假,所以我们这位高管说的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第12条是没有前提成立法律条件的,即不适用此情况;
另一方面,我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中的公式是在为离职当天没休完年假所设计的计算公式,是用来计算未休年假的工资的,并不是这位领导说的以这个公式算提出离职人员的实际未休年假数后再让员工去按这个公式来休未休的,因此应该是在“偷换概念”。
综合以上两个问题,我想请教一下各位老师。
第1,员工提出离职后是否可以在离职前,把当年法律规定的未休的年假休了?(本人认为是可以的)
第2,我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第12条是在员工有未休年假,但在离职办手续当天还没有休完,企业可以按12条的规定给员工折算未休年假的天数后,核算工资支付给员工。(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大漠流沙 2022-03-28 09:21 回复 赞(1) 4楼
提问题的方式和问题的内容讲解的非常清楚,非常赞赏,别的不说,就这两点已经好于三茅里面的95%的提问者。
关于问题解释,法条你都知道,我直接说结论,具体哪边不清晰再讨论。
1,员工有权提出,公司有权不批准。因为按额度计算他已经超期,
2、这里的标准是,审批过的超额申请的年假,离职不追偿,不足部分需补足。而实际计算结果已经超额了,所以多余部分可以不给。
你们高管对你的法律理解已经不是很信任了,而且他说的是正确的。你这方面要加强一些。
mickjun 2022-03-28 12:21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2-03-27 14:55 回复 赞(0) 2楼
绝大部分公司的操作都是按照这位高管的说法,即当员工提出离职时,确定其还有的带薪年假,这个年假是折算的,不是全年天数,如果还有未休的,需要休完,这样公司也不需要补偿了。
如果按照楼主的说法,允许员工休整年的假,这对公司不公平,而带薪年假本身也是需要经过公司审批的,公司完全可以不批准休假。
你的第二个问题不能说错,如果员工少休了补工资,如果多休了,公司不能从工资扣除,所以,大部分公司还是按照上述第一条的操作。
上林 2022-03-27 10:25 回复 赞(2) 1楼
1、公司应该在员工离职前安排员工休完“剩余”年假,或者在离职时将未休年假折现。
2、不可以这样理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这一条中,你应该注意一下我用红色字体标注的两处用词,这里说的是应休未休年假,而没有直接说年假。所以,假设一个员工一年年假5天,3月份前已经休了3天,3月末要离职。如果法律规定的12条说的是年假,那么就是你理解的意思,员工3月末之前还可以把剩下的2天也休了,但是如果法律条款中说的是“应休未休”年假,意义就不一样了。
在这里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应休未休”年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后半部分已经给出了明确说明和计算方法: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所以你看,第12条所有内容连贯起来就不难理解,员工在一个年度内,某一个时间节点上,应休未休年假和(年假-已休年假)不是一个概念。
另外还要补充一点,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年假是由公司统筹安排的,个人意愿是参考,所以员工要求某日休年假,公司不同意是不违法的,代入到你的案例中,员工3月初提出3月末离职,在准备离职的一个月内员工申请休年假,公司是可以拒绝的,那么到了31日离职当天,公司与员工核算应休未休年假时,发现应休未休年假是0天,全年还剩年假是2天,公司无需对员工进行年假工资补偿。
最后说一下问题1和问题2的答案,看似矛盾,其实并没有,在问题1中我黑体加粗的“剩余”年假,指的就不是年假剩余天数,而是应休未休年假剩余天数。
mickjun 2022-03-28 12:06
上林 2022-03-28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