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流木 2022-05-19 15:40 回复 赞(1) 7楼
1.出勤期间的工资明明白白算清楚,最好按照离职的程序落实员工是否有什么欠款之类的未结清,若有,在未支付的工资中进行扣除,扣除后再支付给员工,如果不够的,看金额是多少,如果较多要进行追回,若比较少也可公司消化掉。也就是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帐算清楚,该付的付给员工,这些数据的明细要有详细准确的资料备查。
2.员工未办理完离职手续就走啦,这个因为说得不是很清楚,所以如果是就说要离职但未递交离职申请就不来,那公司先联系员工沟通离职事宜,并告知后果,若其不重视还是不来办理,记录好未来天数,搜集资料,证据按照旷工多少天开除处理。如果是已经解除了合同,只是未按照公司要求办理交接手续什么的,那就可以告知可以抽空来交接一下工作什么的,如果实在不来的,那就算了吧。毕竟同事一场,不是什么大问题的话,该讲人情的时候还是要讲的。
bob1111 2022-05-18 17:26 回复 赞(1) 4楼
个人不建议楼主如此操作。1.工资支付方面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来具体约束,员工出勤工作了,公司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资,未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的,就涉嫌未及时支付工资,员工以此可以主张解除和经济补偿金
2.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的,甚至是员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公司工资的支付。有的公司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制度比较完善,要求员工离职必须办理相应的交接,且劳动合同法中也有员工应办理工作交接的表述。公司此时最多是要求员工办理交接,甚至是等交接完毕再行支付工资--但后者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解除时一次性付清有冲突。
而如果员工直接未告知离职,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公司可以依法对员工单方解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可以通过仲裁及诉讼来维 权,但法 规没有给公司不支付工资的权力。且,多数情况下,员工离职时的工作交接不是必须的或不可或缺的,员工没有交接,也不一定就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及损失,中间还有计划经济时代公司主导要求的味道。好来好走不好吗,非要给员工上个紧箍咒,不来办理不给工资,好像工作交接是天大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