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请教一下关于三期女员工的问题:
我们公司有一个女员工,隐瞒婚史入职,没多久就怀孕了,不能从事原来的出差工作,只能调岗,调岗还不不同意,更别提调薪了,后来就只能不安排出差的文职工作,工作起来也是有折扣的,后来生完孩子,休完产假又继续休病假。。。他们部门负责人很生气,也很郁闷。对于三期人员,本身应该照顾保护的,但是这个太矫情,动不动用法律来说话。公司是真的不想留用了,各位老师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HR-张老师 2022-07-06 18:09 回复 赞(0) 4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风险提示:如果企业未依法合理解除或协商解除,而是采取强制解除的办法,可能会面临以下赔偿:
1、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违法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
2、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甚至要求支付三期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