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1日发布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中:《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删去第三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未履行的合同年限,每一年向用人单位赔偿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我想问的是,这份文件在省厅发布的,市没发,我要实行这个规定吗?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2-09-23 13:59 回复 赞(1) 2楼
我认为“浙劳政〔1996〕70号”这个规定是违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早应该废止,目前无论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员工离职只有提前30天书面申请的义务,如果员工已经提前30天书面申请离职了,即使给公司造成损失,员工也无赔偿义务。
而楼主曲解了文件含义,目前员工离职还必须遵守提前30天书面申请的义务,这是国家法律规定。
而70号文却认为,即使提前30天书面申请,仍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赔偿公司损失,且在无法计算损失时,推定了赔偿金额,这个规定非常不合适。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2-09-27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