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制度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发放的时间为次年度6月份,在发放之前提出离职的员工不享受上年度的年终奖这样合法吗?如果员工离职要求发放上年度年终奖,否则就劳动仲裁会赢吗?
上林 2022-11-15 10:54 回复 赞(4) 2楼
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之前回复过类似内容,这里再说一次。
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的员工是否有权享受年终奖,具体要看这里的“年终奖”性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复杂就复杂在如何给年终奖定性上。
年终奖有两种属性分别对应离职员工可以享受和不能享受的情况。
1、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的,离职员工可以享受年终奖,不仅跨年可以享受上一年的年终奖,而且在本年度内离职的,依旧可以按月份折算年终奖。
年终奖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不是绝对影响因素,需要大家在实践中去体会):A、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年终奖约定,且有明显工资组成部分的指向性。B、把年终奖作为招聘宣传,用于佐证企业福利的手段,在面试OFFER中有明确提及的。C、以所谓的13薪、14薪、15薪方式提及的年终奖。D、绩效奖金的年终发放形式。E、有明确的年终奖方案,且年终奖金的计算是基于员工的岗位、级别、绩效、贡献等因素的(与工资核算具有相似性)。F、年终奖发放具有稳定的周期性和全员性,比如年年都发,年年都差不多这个标准。
2、年终奖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的,公司有权拒绝向已离职人员发放,不仅有权拒绝已离职人员,甚至有权拒绝某些在职人员。
年终奖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不是绝对影响因素,需要大家在实践中去体会):A、年终奖是基于企业一年来,经营效益和盈利所得,发放年终奖属于奖励性质,为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B、年终奖发放具有不确定性,即发与不发年终奖与员工考核结果无关,只与企业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决策有关。C、对特定事件和行为的表彰。比如对先进个人的表彰,对见义勇为的表彰,对受到客户表扬的表彰,对帮助企业挽回巨大损失的表彰等等。D、年终奖发放时间不确定,形式不确定,标准不确定。
综上,年终奖离职员工有没有权享受,这其实跟员工是否离职了没有直接关系,跟是否在制度里明确规定了离职员工能不能享受也没有关系。重点还是要看年终奖的性质如何判定,以上两类性质特征的总结,也仅是辅助我们做判定的手段,现实中事情可能更复杂,仲裁会如何认定也会存在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最后回到你的问题上来,对于你的案例,如果进行仲裁的话,我认为仲裁庭首先会对年终奖的性质进行认定,如果非常明确的就能认定为情况1,那么大概率会支持员工一方,因为理由很简单,年终奖是对员工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的带有薪酬属性的奖励,那么员工在次年离职并不影响上一年度的表现,公司拒绝支付年终奖是没有道理的。
如果仲裁庭把年终奖的性质认定为2,则会充分考虑公司制度的规定,因为你公司已经明确规定了离职人员不享受年终奖,而年终奖又是企业额外奖励员工的,则员工必须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后才能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