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案例分析】
2016年3月21日,狄某至甲公司从事管材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等等”,“乙方如违反上述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壹佰万元以上的违约金”,“本补充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此后,双方又三次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狄某于2018年4月2日注册成立丙公司, 该公司经营范围亦包括管材销售。后狄某于2019年11月22日申请离职。
2020年3月,甲公司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认为狄某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狄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公司的诉求吗?
A:支持
B:不支持
1510319329 2022-11-16 15:27 回复 赞(0) 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