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提出被迫离职和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标明原因为38条。单位称,自身是否违反38条有待事实证据和仲裁结果,结果出来后会立刻出具。在次期间,员工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明而不能办理失业保险登记。请问,员工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单位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1-10 15:13 回复 赞(0) 4楼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并无标明原因是38条的义务,所以,即使劳动仲裁结果判公司败诉,公司也无在离职证明上标明离职原因属于38条的义务。但其应该在收到员工解除通知后即出具解除证明,证明上的内容如上述第24条的规定。
所以这个事情首先要与社保局确认,在以38条解除的情况下,如何及何时可以领取失业金,是否在拿到生效裁决后申请就可以。如果不能申请的,可以在仲裁请求中要求公司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