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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洪某于2016年11月10日入职广东某商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试用期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
2017年11月17日,公司通知洪某合同期满将不再续签,并将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书给洪某,洪某拒绝签收,公司就通过EMS邮寄到合同约定的地址。洪某认为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要支付代通知金,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后洪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
问:公司需要支付洪某一个月代通知金吗?
A:需要
B: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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