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案例详情】
申请人孙某与某农业科技公司、某投资管理公司、某生物科技公司分别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
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
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申请人主张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张某,申请人是张某的总裁助理,张某先后安排申请人在三家公司工作(最后一家是某生物科技公司),三家公司的办公地址及管理人员相同,构成混同用工,申请人与三家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9月,某生物科技公司以公司提前解散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三家公司共同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孙某诉求吗?
A:支持
B: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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