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出台前,人社部先后发布5号文及8号文,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再例如,北京会议纪要三第10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待遇?答: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无法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比照事假处理。”
而新政策出台后,其中十条措施规定:“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
根据上述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对于依法被隔离的认定,无论是因新政策前由政府实施的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还是十 条措施中的居家隔离、自愿集中隔离,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隔离措施,故当前来说,我们倾向于认为企业都应当按照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向被隔离员工支付工资。但企业应注意收集与审查员工提交的相关证明,例如要求员工提交个人阳性检测结果并与社区确认,避免员工恶意骗取相关待遇。
对于正常劳动工资的认定,除当地另有规定外,可以参考北京地区规定,仅发放固定工资构成部分。另外,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明确规定,员工本人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无法提供劳动的,员工无权要求期间的工资报酬。